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修订内容解读
杨毅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文简称《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新版修订规范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
现把主要修订条文划分为四个部分进行了图文解析。
一、“老年照料设施”定义及分类
■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
全日照料设施和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 (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新规范 5.1.1:建筑高度
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
新规范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
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
宜设置在建筑的
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第5.1.3A条(新增)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规范解读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
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
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对于部分
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
条件限制时,
尽量设置
独立出入口。)
■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
新规范 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
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规范解读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
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
大于500m²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
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需要了解的内容
■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
新规范 5.3.1A :独立建造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
不宜大于
32m,
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
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
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
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
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
新规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宜在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
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
与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或
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
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
自动开启的外窗。
■ (3)24m——设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
新规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
防烟楼梯间。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
超过24m时,需设置
防烟楼梯间;
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
封闭楼梯间。
四、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了解的内容
■ (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新规范
新规范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
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
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
大于30人。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范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三类用房(
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
■ (2)3层,超过3000m²——设避难间
新规范
新规范 5.5.24A :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
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
每座疏散楼梯间的
相邻位置设置1间
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
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
室外平台时,
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
不小于12m²,避难间
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
前室或
消防电梯的
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范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要求。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
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²),和设计要求(
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²)。
■ (3)4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规范
新规范 5.4.4B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
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
不大于30人。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新版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
1-3层的公共活动用房
没有规模要求,
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
不大于200m²,不大于30人。

■ (4)5层,超过3000m²——设消防电梯
新规范新规范 7.3.1:
5层及以上
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5:消防电梯前室
短边不应小于
2.4m。
规范解读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
面积大于3000m²且所处楼层为
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
消防电梯,并对前室
短边长度提出了
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
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结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条文刚刚出台,很多内容还需要dafabet黄金版手机登录继续消化、学习。本文挑选出其中主要条文进行分析,内容仅是对《规范》修订条文的理解和整理,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和大家交流讨论。